2013年8月26日星期一

纽约时报: 陈宝成、土地与消失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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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成、土地与消失的村庄
Aug 26th 2013, 01:16, by 王进文为纽约时报中文网撰稿

8月11日,因征地拆迁而坚持维权抗争达七年之久的财新传媒法治记者陈宝成被山东平度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刑事拘留。由于陈宝成的法治记者身份,他的这一抗拆案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报道与评论。连日来,数以百计的律师也奔赴平度,广泛参与援助,并组建了包括陈宝成母校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先生在内的极为豪华的辩护律师团。

我与陈宝成相识已有四年。我们是平度同乡,同为法律人。2010年,我因家乡房屋在未签拆迁协议情况下遭政府强拆而曾写过一封给潍坊市长许立全先生有关拆迁问题的公开信,有过与山东政府进行诉讼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也参与了陈宝成的维权过程,但我并不想就平度政府的征地拆迁之合法与否,陈宝成之罪与非罪妄下论断,这些最终都应由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作出判决。我更想从这个案例出发,以我个人的亲身体会,对城镇化过程中农村与农民对城镇化的反应做些分析,并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城镇化进行检讨。

陈宝成案件发生在习李政治体制接班后的第一年。李克强政府施政的第一要点便是所谓的"新型城镇化",而城镇化在中央集权体制下的中国,是一项大国治理的难题。在今年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虽然指出"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广大农民的普遍愿望",但遗憾的是,其出发点仅在于经济机理上的功利主义理解,如李克强所说的"带动巨大的消费和投资需求,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至于他所强调的"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却没有给出相应的解释。以人为核心的价值究竟是什么,也避而不谈。

而很多地方政府更不考虑"人"的因素,他们关心的是土地财政以及如何借新一轮的圈地运动解决地方债务危机,或者借此机会进行新一轮的"赶农民上楼"运动。此前,中国大规模的造城运动,已经出现了内蒙古巴彦淖尔、鄂尔多斯、辽宁铁岭新城、贵阳新城、海南琼海、湖北十堰等"鬼城"。而自今年3月以来,河南中牟、湖北巴东、四川西昌包括笔者家乡山东平度等地接连不断发生征地拆迁血案,这些地方都不是大中城市,而是比较偏远的农村,即以平度为例,原属山东潍坊,后划归青岛,地处三市交界,为山东为数不多的尚未开通火车的地方,一直是青岛的"粮仓"和"菜篮子"。陈宝成案就发生在这样一个特殊地点和特殊时间点上。

特殊的时间点与特殊的地点至少表明,以往以城市为主战场的征地拆迁已然扩展到都市以外的更广大范围,农村已经在劫难逃。相较于宪法第10条所规定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私人房屋尚具有产权保证而言,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属性与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开放性使得农民更易受到伤害。而这一切,都将发生在"新型城镇化"这一政策背景之下。

不同于西方在自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城市,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城市最初是以政治目的而非经济原因兴起与兴建的。以我家乡为例,大多数村子是聚族而居,其历史可追溯到五六百年以前。中国的乡村之所以能够得到维系,固然有同宗共祖相恤扶持之功,也得益于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守望相助之效。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的农村有一套基于土地而产生的身份权利体系,正是这套身份权利体系才使得农民不但成为了伦理共同体,也成为了法律共同体。所谓的身份权利,指的是农民基于村社或村集体成员而产生的享有土地份额的权利,即基于土地制度而形成的社会职业身份所享有的对地租分配与土地使用得以主张的权利,该项权利因其身份而获得,并由法律保障实施。农民对于农村的土地,"增人必增份,减人必减份"便是这一身份权利最直观的描述。此种权利因其身份而获得,除非抛弃这一身份,否则,只要没有丧失掉身份,仍可以到村社里面取得地租收益。农村村社成员的身份权利乃是一项特权,不妨碍其他公民权利的获得。而以宗田、族田形式建立的经济救助体系,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农民身份权利的伦理化,这是中国农村版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这一身份权利之下,人与乡村土地血脉相连,生于斯长于斯,形成安土重迁的性格,所谓"树高千丈,落叶归根",非仅中国独有,乃是一切农业民族对土地发自内心的情感。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农村的身份权利虽然不同于城市中市民社会的社保体系,但它内含了伦理情感的因素,如果将人视为目的而非手段的话,则显示出当下以经济诉求为鹄的城镇化的荒谬所在,即强迫农民上楼的政治伦理,质言之,即不把农民当人看,无视其情感与利益。强征血拆之恶,莫此为甚。

以陈宝成所要保卫的平度市金沟子村为例,长达七年的抗争,以我所知,既是出于陈宝成对中国法治的信仰,也是他对于三百年聚族而居的乡村生活的眷恋,是对昔日人与人之间淳朴的亲情的呵护,更是对功利主义的城镇化政策的反抗与控诉。陈宝成热衷整理宗族家谱,据其考证,金沟子村九成多人口系陈姓同宗,陈宝成所在的这一支,自清康熙年间徙居斯土,已历十七世。推土机轰轰而过,倒掉的房子就如剪断的脐带,切断了农村人的归属感,留下的是难以抚平的心灵创伤。在这个意义上,情感上的伤害远比有形建筑的消失更加痛彻心扉。

正是因为中国农民基于法律与伦理共同体的身份权利而形成的生活方式之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城镇化绝不能以经济诉求为唯一或主要目的。如果我们考察中国近代城镇的兴起,便可以发现,诸如广东佛山、江西景德镇、湖北汉口及河南朱仙镇等恰恰是由于农业生产剩余向工商业转移而形成的市镇,城乡之间并没有显著的区别,即农业社会的身份权利体系仍旧通行于市镇。但是,建国以来中国城市的兴起,显现出强硬的政府推动因素。以当下的城镇化为例,之所以屡屡出现诸如辽宁的铁岭新城等"鬼城"和河南郑州的郑东新区等"空城",政府意志之强大显而易见,这样的造城运动不但不顾原住民的利益,也不能在城市造成后建立其新的市民保障体系。这是典型的伪城镇化。

因此所谓的新型城镇化,就如同插在农民身上的抽血机的管子,将农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源源不断地输往城市。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并建立起了城乡二元化的土地结构,这种二元结构造成了如下后果:一是城市界限不明确,理论上存在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征收而无限扩大的可能性;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行政权力介入而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有可能因征收而变更为国有土地。从本质上讲,这种二元化结构扼杀了多元自治的结果。它预设了城市发展的优先性。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在模糊的城镇化政策主导下,地方当局势必要牺牲农民的利益,甚至不惜采取野蛮甚至血腥手段强迫农民离开自己的家园。

不同于德国等西方国家中基于城市自治而形成的分散式的、城乡均衡发展的城镇化,也不同于日本等基于工业布局而形成的密集型大城市群,中国的新型城镇化是以"带动巨大的消费和投资需求,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的功利主义为政策导向的,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因果倒置的短视的发展观。正如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尼古拉斯·拉迪(Nicholas Lardy)所言:"城镇化不是经济发展的单一驱动力,应当是经济增长的结果,而非驱动力。"而当下的城镇化被地方政府蓄意理解为"送房地产下乡",这一过程中,尽显权力的傲慢和巨大的寻租空间。以我家乡的"撤村并居"为例,最终演变成了政府大规模圈地和强制农民上楼的悲剧。

中国广播网在2013年8月9日的一篇题为《城镇化阵痛与担忧》的报道中援引中国官方统计数据显示,自2000年到2010年,仅十年时间,中国有90万个村子消失,平均每天有将近250个自然村落消失。这一数字也得到了致力于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作的作家冯骥才的印证,后者一篇名为《中国十年消失90万个自然村,村落价值堪比长城》的采访记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反响。与此同时,上楼后的农民们失去了祖祖辈辈得以谋生的土地,且无法融入城市生活,又不享受市民待遇。他们成了中国城镇化运动中的"贱民阶层",无法实现从村民到市民的转化,只能被沦为边缘人,始终无法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参与者。

一方面是征地拆迁撤村并居的城镇化进程如火如荼,一方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滞后,新的身份权利没有建立起来,城乡冲突便有演变成族群冲突的可能性。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在其《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分析革命的城市因素时,曾对由农村转向城市的移民群体做了代际比较,移民第二代较之于第一代因既无法融入城市身份又无法与农村保持联系而成为不稳定的因素,乃是因为他们在社会上缺乏固定的地位。事实上,综观最近几年来发生在增城、新塘、潮州、织里等地的群体性事件,多是进城农民工及其二代子女与城市人口之间基于权利保障之悬殊而产生的强烈乃至剧烈对立问题日益凸显的结果。

我们知道,现代治理理念起源于自治的城市,自治是基于这两大文明价值的整合。一个有自由无平等或者有平等无自由的城市,必然不会是一个有活力的城市,更遑论一个既没有自由也没有平等的城市了。而"自由与平等"是建立在权利之不可被剥夺的基础之上的。在自治的权力结构之下,会形成一种"自治红利",即所谓的"家园红利"(hometown premium),指的是人们因对所生活的土地的感情而产生归属感,不会因为外地的福利更高便轻易离开家园,家园有一种来邻里相望互助而产生的无形资产。自治的前提是预设了人的主体性与平等性,在自治基础上形成的城市,可以实现乡村与城市之间的无缝连接,将建立在农村生活样态之上的伦理与法律共同体的身份权利转化为城市生活中的市民权利。这样的城镇化,才是可资借鉴的城镇化。

如果我们将考察的目光转移到世界其他国家,便会发现,确立农民的身份权利乃是中国城镇化之必由之路。近代英国为发展经济而进行的圈地运动,虽然造成大批农民失地,但政府实施了《济贫法》,为失地者重新赋予新的市民身份。1871年德意志的统一只是完成了政治上的整合,还面临着"城市的德国"和"乡村的德国"的对立。1880年代"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建立之后,将脱离的土地的农民的身份权利以社保形式予以保障,从而避免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隔阂和族群之间的对立。

而俄国斯托雷平改革之所以失败,正是因为他的土地改革中"保住地主,扶植富农,牺牲贫弱,分化农村"的原则固然建立了规模经营,城市得到发展,但村社制度解体,而依附于村社所形成的身份权利丧失后并没有形成新的社保体系,失去土地的流民走上了布尔什维克的道路。

中国正在复制斯托雷平改革的悲剧,村庄消失了,村民们失去了土地,社会并未给他们新的社会身份,也并未给与他们必须的生活保障。

作家柴春芽在《我故乡的四种死亡方式》一书中所表达的正是村庄消失这个主题。甘肃陇西一个偏僻的小山村,它死于城市的包围,死于自身的失血,死于人们失去与大地的联系,失去对自然的解读能力,我们再感受不到来自地、水、火、风的启示。在这背后,真正死亡的并不是故乡,而是我们的灵性。

正如德国土地改革家达马熙克所言,一个民族同他的土地与他的祖国所生的关系,乃是在至为深切的基础里,与其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生命下裁决的:若这种关系是正确的、健全的,这个民族即最易于增健,繁盛;若这种关系是不正确的,病态的,这个民族便腐朽,枯败。

王进文,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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